梧州市涉农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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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31 16: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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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梧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适用于梧州市行政区域内,对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发放的涉农贷款(含政策性农业贷款和商业性涉农贷款)。本办法所称涉农贷款,是指用于农业、林业、畜牧业、水产业及其他农村经...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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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梧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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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适用于梧州市行政区域内,对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发放的涉农贷款(含政策性农业贷款和商业性涉农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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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涉农贷款,是指用于农业、林业、畜牧业、水产业及其他农村经济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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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贷款管理的原则是坚持科学发展、依法合规、风险可控、效益优先、支持创新。
第二章 信贷支持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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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结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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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农田水利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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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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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科技研发与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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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农业园区和农业产业化重点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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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绿色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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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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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攻坚和乡村振兴。
第三章 信贷资金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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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统筹安排涉农贷款规模和结构,指导金融机构合理配置信贷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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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应根据梧州市涉农信贷需求,确定本机构涉农贷款规模和发放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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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要加大涉农贷款投入,提高涉农贷款投放比重。政策性农业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规定执行。商业性涉农贷款主要由梧州市金融机构发放。
第四章 信贷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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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均可申请涉农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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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涉农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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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能力和稳定的收入来源,能够偿还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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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明确的生产经营项目或用途,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梧州市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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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必要的财务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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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符合贷款用途和规模的抵押品、质押品或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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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不良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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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金融机构优先审贷发放涉农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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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信贷支持领域内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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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显着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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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纳就业能力强、带动辐射作用大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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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改善农民生活水平有积极影响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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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有效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项目。
第五章 信贷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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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申请,应及时受理、审查、审批和发放。贷款审查审批应遵循“五查”原则,即查资质、查项目、查资金、查还款来源、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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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和贷款用途,合理确定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和还款方式,按期足额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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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贷款发放费、手续费、中介费等费用,不得变相提高贷款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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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应加强对涉农贷款发放的管理,确保贷款资金用于规定的用途,防止资金挪用和流失。
第六章 信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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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应加强对涉农贷款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加强贷款使用和风险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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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应定期检查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及时发现和化解贷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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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并自觉接受金融机构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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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应积极参与地方农村经济发展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优化信贷政策,提高信贷服务水平。
第七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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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市涉农贷款管理政策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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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纠正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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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办法的金融机构,市金融监管部门有权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责令改正、限制业务、撤销业务许可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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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农贷款借款人违规使用贷款资金、不履行还款义务等行为,金融机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相应的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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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由市金融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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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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