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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助学贷款借据

本站公告 2024-07-23 13:15:58 次浏览

本合同由借款人(以下简称“学生”)和贷款人(以下简称“银行”)于(日期)在(地点)签订。

第一条 借款金额和用途

1. 银行同意向学生提供金额为(金额)元的助学贷款,用于支付学生在(学校)就读期间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等合法开支。

2. 学生有权根据实际需要使用贷款资金,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条 借款期限还款方式

1. 借款期限为(期限)年,自(开始日期)至(结束日期)。

2. 学生可以在毕业后(或中止学业后)的(时间)内分期偿还贷款本息,还款方式为(具体还款方式)。

3. 学生还款期间应按时足额向银行指定账户缴纳贷款本息,逾期还款将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罚息。

第三条 借款利率

1.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

2. 银行有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调整政策,对贷款利率进行调整。

第四条 担保

1. 本借款合同由(担保人)作为担保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 担保人对学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学生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时,担保人负有代为偿还的义务。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 学生逾期偿还贷款本息,构成违约,银行有权要求学生立即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罚息。

2.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违约:

  • 提供虚假或不真实材料骗取贷款的;
  • 挪用贷款资金或者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的;
  • 逾期偿还贷款本息超过(时间)的;
  • 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

3. 学生违约的,银行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学生立即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罚息。同时,银行可以将违约情况报送征信系统,影响学生的个人信用记录。

第六条 合同变更和解除

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条款。合同变更后,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变更协议,并加盖双方公章或签字。

2.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解除:

  • 学生已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
  • 学生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 银行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 出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七条 其他约定

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另行约定。另行约定的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另行约定为准。

2.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借款人(学生):

签名:

日期:

学生助学贷款借据

贷款人(银行):

签名:

日期:

担保人:

签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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