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用途
本贷款专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校贫困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等费用。
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1. 家庭经济困难,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2.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专三年级及以上学生(含高职专科)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硕士研究生一年级学生;3. 本人及其配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均无不良信用记录。
贷款金额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和学校所在地区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具体贷款
额度由贷款
银行根据相关规定和学生贷款申请材料核定。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同期限个人教育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五、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一般为学生在校就读时间加1年,最长不超过
15年。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由国家财政贴息;毕业后,贷款学生应按月分期等额偿还贷款本息。
七、贷款申办程序
1. 符合条件的学生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2.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资格进行
审核并报送贷款银行;3. 贷款银行对学生提交的贷款材料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发放贷款;4. 学生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5. 贷款银行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学生本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八、贷款管理
1.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贷款学生的管理和服务,包括贷款发放、还款提醒、信用记录管理等;2. 贷款银行负责贷款发放、还款管理、信用信息报送等;3.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助学贷款工作。
九、违约处理
贷款学生未按规定偿还贷款的,贷款银行有权采取以下措施:1. 催收贷款本息;2. 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报送不良信用记录;3. 采取法律途径追偿贷款本息。
十、其他
本政策从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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