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系夫妻关系。2018年,被告王某擅自将共有房屋
抵押贷款,用于归还其个人借款,并未告知原告刘某。20
20年,抵押贷款到期,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拍卖抵押物偿还贷款。原告刘某得知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抵押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王某赔偿损失。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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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王某擅自抵押共有房屋是否构成无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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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是否对抵押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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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王某是否应赔偿原告刘某的损失?
法律分析
一、被告王某擅自抵押共有房屋是否构成无效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共有财产的处分,应当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四)共有房屋由其中一个共有人生理居住且不影响其他共有人使用的情况下,经该共有人的同意,可以抵押。本案中,被告王某擅自抵押共有房屋,未经原告刘某同意,且原告刘某亦未在房屋中居住使用,因此属于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无效行为。
二、原告刘某是否对抵押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刘某未同意被告王某抵押共有房屋,因此不对抵押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王某是否应赔偿原告刘某的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王某擅自抵押共有房屋,导致原告刘某的财产权利受到侵害,因此被告王某应赔偿原告刘某的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定被告王某擅自抵押共有房屋的行为无效,原告刘某不对抵押合同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王某应对原告刘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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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被告王某擅自抵押共有房屋的抵押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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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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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刘某损失人民币10万元。
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害共有财产权的案件。夫妻共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均属于无效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此类案件时有发生,当事人应当注意保护自己的财产权,如发现共有财产被擅自处分,应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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