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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柳州市柳北区柳太路10号(原市检察院大院)

互联网资讯 2024-07-18 10:56:56 次浏览

地址柳州市柳北区柳太路10号(原市检察院大院)

联系方式

  • 电话:0772-2822422
  • 传真:0772-2823495
  • 邮箱:liuzhougjj@163.com

业务范围

柳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以下业务:

  • 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和贷款业务
  • 住房公积金的监督和管理业务
  • 住房公积金的宣传、培训和研究业务
  • 其他与住房公积金相关的业务

办理流程

住房公积金归集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柳北区柳太路10
  1. 单位根据职工的工资总额核算缴存基数,并按规定比例计算缴存额。
  2. 单位按时将缴存额划转至职工的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提取

  1. 职工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提取。

住房公积金贷款

  1. 职工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柳州领公积金在什么地方

员工领取住房公积金应该是办理提取手续,在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者各区管理部进行办理即可。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高新一路北一巷9号电话:(0772)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柳城管理部

地址:胜利东路4号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柳江管理部

地址:柳东路59号附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柳州公积金电话查询号码是多少

法律分析:柳州市住房公积金查询电话(0772-)进行查询。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03年3月23日正式成立,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运作,负责柳州市行政区域内(含市属六县)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管理。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全体干部职工恪守人求进、事求实;顾大局,讲团结;淡名利,守清廉的中心文化理念,以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居民居住水平为已任,严格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办事,为广大职工提供热情、周到、便捷的服务。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八)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九)根据管委会的统一决策,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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