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住房公积金使用规定一、基本规定1.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贺州市人民政府、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规定制定。
2.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为其职工建立的住房公积金,主要用于职工购买、
建造、
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及支付相关费用。二、缴纳和提取1. 缴纳:- 职工按其月工资的5%-12%缴纳住房公积金。- 单位按职工月工资的5%-12%缴纳住房公积金。2. 提取:- 职工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境定居或者死亡的;-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符合其他方式侵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3. 职工应当正确使用住房公积金,不得用于非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的行为。
4.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处罚。五、附则1. 本规定由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温馨提示:1. 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满足相应的
条件,请仔细核对后再提出提取申请。
2. 住房公积金
贷款额度有限,请合理规划住房购买预算,避免因贷款不足导致无法购房的情况。
3. 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可查询更多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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