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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最新资讯 2024-08-22 11:54:41 次浏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来宾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管理。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缴存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自愿、诚实信用、风险可控的原则,体现支持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的政策性。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四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稳定就业;
  • 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以上;
  • 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良好的信用记录;
  • 所购、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用途为自住;
  • 偿还贷款本息有可靠的保障;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

第五条 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职工及其配偶名下已缴存住房公积金余额的2倍,且不得超过住房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总费用的80%。

第六条 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具体由职工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和还款能力自主确定。

第四章 贷款利率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浮动范围,确定具体的贷款利率。

第五章 贷款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 身份证明材料;
  • 收入证明材料;
  • 住房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合同或协议;
  • 住房所有权证明材料;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到职工的贷款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进入审批程序;初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职工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收到贷款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贷款审批决定。贷款审批决定应当书面通知职工。

第六章 贷款发放和还款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贷款审批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向职工发放贷款。贷款发放方式为一次性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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