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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梧州公积金贷款购房者首套房认定标准详解

互联网资讯 2024-05-24 17:52:32 次浏览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维护贷款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梧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对广西梧州公积金贷款购房者首套房认定标准作如下详解:

一、首套房认定标准

1.借款人及其配偶名下无房;

2.借款人及其配偶名下虽有住房,但已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погасить 房贷,并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

3.借款人及其配偶名下虽有多套住房,但均已转移到直系亲属名下;

4.借款人虽有住房,但已属于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住房;

5.借款人虽有已结清贷款的住房,但该住房已出售且已提取该住房公积金 погасить 贷款。

二、需要提供的材料

1.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户口本、身份证、婚姻证明;

2.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情况证明;

3.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收入证明

4.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信用报告

5.借款人及其配偶的银行流水。

三、申请流程

1.符合首套房认定标准的借款人,可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2.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申请后,将对借款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借款人符合首套房认定标准的,将出具《首套房认定证明》;

4.借款人凭《首套房认定证明》向公积金贷款银行申请贷款。

四、注意事项

1.借款人须如实申报个人住房情况,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

2.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对借款人的住房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借款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实,将取消其首套房认定资格

3.首套房认定资格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内借款人未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该认定资格自动失效。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梧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最新规定为准。如有其他疑问,可咨询梧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联系方式

  • 电话:0774-3850116
  • 广西梧州公积金贷款购房者认定标准详解
  • 地址:梧州市城中区解放路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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