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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良好,近三年无重大税务违法行为;

本站公告 2024-06-22 17:16:24 次浏览

纳税信用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税款,并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记录和评价。纳税信用良好的纳税人享有以下好处:

纳税,近三年无重大税务违法行为;
  • 享受税务机关的优惠政策,如减免税、缓缴税款等
  • 获得税务机关的良好评价和支持,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和融资
  • 提升企业的信誉和形象,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近三年无重大税务违法行为是指纳税人在过去三年内未发生以下行为:

  • 偷税、逃税
  • 虚开、伪造、涂改发票
  • 骗取出口退税
  • 拒不申报纳税
  • 其他重大税务违法行为

保持良好的税务信用和避免重大税务违法行为对企业至关重要。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税务信用:

  • 建立健全税务管理制度,明确税务责任
  • 聘请专业会计师或税务师协助税务申报和纳税
  • 定期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和指导,及时纠正税务问题
  • 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稽查和调查,主动申报税务违法行为
  • 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维护良好的税务信用和避免重大税务违法行为不仅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也是企业健康发展的前提。企业应积极采取措施,提高自身税务管理水平,树立良好的税务形象,从而享受税务优惠政策,获得税务机关的支持,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纳税信用等级分为哪几级

纳税信用等级是指按照纳税人在税务管理中的行为表现和纳税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分类和公示的等级。 目前,中国的纳税信用等级分为五个等级,分别是:1. A级纳税人:是指纳税人在税务管理中行为规范、信用良好、自觉履行纳税义务、无欠税记录的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受到税务机关优先服务。 2. B级纳税人:是指纳税人在税务管理中行为规范、信用较好、自觉履行纳税义务、无重大欠税记录的纳税人,受到税务机关正常服务。 3. C级纳税人:是指纳税人在税务管理中行为一般、信用一般、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存在较少欠税记录的纳税人,受到税务机关一般服务。 4. D级纳税人:是指纳税人在税务管理中行为不良、信用较差、存在较多欠税记录的纳税人,受到税务机关限制服务。 5. 特定信用等级纳税人:是指纳税人在税务管理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受到税务机关限制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会根据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而进行调整。 【法律依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 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 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一)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二)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三)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情形。

纳税信用等级怎么评

纳税信用等级怎么评201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近期各地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问题。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关于纳税信用等级怎么评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关于《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查账征收是指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二、关于纳税信用信息采集

根据《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税务内部信息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采集的信息记录截止时间为评价年度12月31日(含本日,下同)。

主管税务机关遵循“无记录不评价,何时(年)记录、何时(年)评价”的原则,使用税务管理系统中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确定纳税信用级别。

三、关于起评分

评价年度内,纳税人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非经常性指标缺失是指:在评价年度内,税务管理系统中没有纳税评估、大企业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出具的决定(结论)文书的记录。

四、关于评价范围

在《信用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

评价年度为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是指:税务登记在评价年度1月2日以后;或者税务登记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以前注销的。

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D级纳税人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企业,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按本公告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执行。

(二)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

生产经营业务收入是指主营业务收入,不包括非主营业务的房租收入、变卖物品收入等。有无主营业务收入,根据税务管理系统中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有无向税务机关申报主营业务收入的申报记录确定。

(三)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是指: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移送公安机关或被公安机关直接立案查处,根据税务管理系统中的移送记录或被立案记录确定。被税务稽查部门立案检查的,不属于该情形,应纳入本期评价范围。

尚未结案是指: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前,税务管理系统中有移送记录或被立案记录而没有已结案的记录。

(四)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尚未办结是指: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前,税务管理系统中有在办、在流转处理的记录而没有办结的记录。

(五)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尚未结案是指: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前,税务管理系统中有受理复议、提起诉讼的记录而没有结案的记录。

五、关于不能评为A级的情形

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不能评为A级。

正常原因是指:季节性生产经营、享受政策性减免税等正常情况原因。非正常原因是除上述原因外的其他原因。

按季申报视同连续3个月。

六、关于直接判为D级的情形

(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比例=一个纳税年度的各税种偷税(逃避缴纳税款)总额÷该纳税年度各税种应纳税总额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五)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在评价年度内,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根据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信息确定。

(八)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有非正常户记录是指: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为非正常状态。

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是指: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企业。该类企业不受《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限制,在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当年即纳入评价范围,且直接判为D级。

(九)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被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企业,不受《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限制,在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当年即纳入评价范围,且直接判为D级。

(十)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公布的评价年度判为D级,其D级记录一直保持至从公布栏中撤出的评价年度(但不得少于2年),次年不得评为A级。

七、关于D级评价的保留

(一)上一评价年度按照评价指标被评价为D级的企业,本评价年度保留D级评价,次年不得评为A级。

(二)D级企业直接责任人在企业被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企业评价为D级(简称关联D)。关联D只保留一年,次年度根据《信用管理办法》规定重新评价但不得评为A级。

(三)因本公告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被直接判为D级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调整其以前年度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该D级评价(简称动态D)不保留到下一年度。

八、关于发布A级纳税人名单

(一)按照谁评价、谁确定、谁发布的原则,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纳税信用的评价、确定和发布,上级税务机关汇总公布评价结果。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分别发布评价结果,不联合发布,不在发布通告中联合落款。

(二)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地税主管税务机关于每年4月按照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时间分别以通告的形式对外发布A级纳税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评价年度、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总局、省税务机关、市税务机关通过门户网站(或子网站)汇总公布管辖范围内的A级纳税人信息。由于复评、动态调整等原因需要调整A级名单的,应发布变化情况通告,及时更新公告栏、公布栏内容,并层报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三)在评价结果公布前(每年1月至4月),发现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已注销或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其评价结果不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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