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来宾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维护贷款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来宾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活动。
第二章 贷款申请
第三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四条 下列住房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材料:
第三章 贷款审批
第六条 贷款人应当自收到职工提交的贷款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职工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贷款人应当向职工发出贷款通知书,并与职工签订贷款合同。
第七条 贷款金额的确定,应当根据职工的还款能力、住房价值、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等因素,按照贷款人的规定确定。
贷款利率按照贷款人规定的利率执行。
第八条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贷款期限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贷款发放
第九条 贷款人应当在贷款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发放至职工指定的账户。
第五章 贷款使用
第十条 贷款资金应当专项用于购买符合规定用途的住房,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职工应当自贷款发放之日起3个月内将贷款资金用于购买住房,逾期不使用的,贷款人有权收回贷款。
第六章 贷款还款
第十二条 职工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还款期限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职工应当自贷款发放之日起签订委托扣款授权书,委托贷款人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扣划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 职工在每月住房公积金发放前将贷款本息存入贷款人指定的还款账户,贷款人从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扣划贷款本息。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职工应当在规定的还款期限内补足。
第十五条 职工逾期还款的,贷款人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向其收取罚息。罚息按照逾期还款部分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第七章 贷款解除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合同解除:
第十七条 贷款合同解除后,贷款人应当及时将贷款注销,并解除抵押登记。
第八章 贷款违约
第十八条 职工有下列违约行为之一的,贷款人有权要求职工提前还款,并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向其收取违约金:
第十九条 职工逾期还款超过90天的,贷款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职工偿还贷款本息和违约金。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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