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积金贷款有以下这些要求:1、借款人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借款人有稳定的工作及收入,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申请人个人信用状况良好;4、借款人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有关手续、文件,并且按照规定支付了购房首付款,购房面积在90平米以下的首套房首付款至少为20%,购房面积在90平米以上的首套房首付款至少为30%;5、借款人按时、足额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并且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6、申请人本人及配偶名下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7、提供符合法律规定并经管理中心审定的资产作为担保。8、满足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一、信用报告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借款申请人或其配偶有尚未偿还的逾期贷款的; (二)借款申请人准贷记卡或贷记卡透支逾期未还的; (三)近2年内,借款申请人贷款(不含助学贷款)逾期连续达到6期的。 二、信用报告有以下情况之一,且未达到以上第一条所列情况的,在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签署《按时足额还款承诺书》后,可予贷款: (一)近2年内,借款申请人贷款逾期连续达到3至5期,或者助学贷款逾期达到180天的; (二)近2年内,借款申请人贷款(不含助学贷款)逾期累计达到3期,但贷款逾期连续少于6期的; (三)近1年内,借款申请人准贷记卡透支逾期达到180天的; (四)近1年内,借款申请人贷记卡透支逾期连续或累计达到3期的。 三、贷记卡透支逾期记录全部是因未缴纳年费所致,且无其他交易记录的,可予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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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贷款资金划至指定的购房账户;
公积金贷款还清后,职工可以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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