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和房屋价值等因素确定。具体额度计算公式如下:
```贷款额度 = 可贷余额 × 贷款成数 × 贷款年限 × 还款方式系数```其中:可贷余额: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贷款成数:一般为70%或80%。贷款年限:最长可达30年。还款方式系数: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为1,等额本金还款方式为0.92。南宁公积金贷款利率分为两种,一种是基准利率,另一种是优惠利率。基准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优惠利率由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借款人的信用记录、贷款期限等因素确定。
贷款期限 | 基准利率 | 优惠利率 |
---|---|---|
5年以内(含5年) | 2.75% | 2.65% |
5年至10年(含10年) | 3.25% | 3.15% |
10年以上 | 3.75% | 3.65% |
河池市公积金贷款的政策与南宁市公积金贷款的政策基本相同。河池市公积
办理住房公积金使用提取所需材料注意事项:所提供的复印件,须用A4纸复印。 一、购买单位住房、集资建房、市场运作建房一 提交的材料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份,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2、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按规定粘贴好);3、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复印件。 二 提供审核的材料原件1、个人身份证;2、如所购住房属配偶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本);3、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办理时限为一年内);4、属购买单位腾空房、已竣工集资房的:提供《南宁市出售国有住房核定产权通知书》或《南宁市公有住房出售评估表》(办理时限为一年内);南宁市区以外的,提供辖区房改部门出具的有关出售国有住房和集资建房的相关件。 5、属在建集资建房、市场运作建房的:提供购房协议和集资或市场运作建房批文。 三 如属分期付款的,每年只能提取一次,提取的额度不得超过当年的住房消费额。 二、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一 提交的材料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份,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2、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按规定粘贴好);3、《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 二 提供审核的材料原件1、 个人身份证;2、 如所购住房属配偶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本);3、 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4、 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5、 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时限为一年)。 三 如属分期付款的,每年只能提取一次,提取的额度不得超过当年的住房消费额。 三、购买二手房一 提交的材料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份,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2、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按规定粘贴好);3、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二 提供审核的材料原件1、 个人身份证;2、 如所购住房属配偶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本);3、 房屋买卖契约;4、 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时限为一年)。 如购买拍卖房屋的,所提供的材料参照此款执行。 四、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按年度办理)一 提交的材料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份,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2、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按规定粘贴好);3、还款凭证原件(须在贷款发放银行会计柜台打印并盖银行业务章)。 如有提前还贷或结清贷款行为的,须包括提前还款凭证、贷款结清凭证。 二 提供审核的材料原件1、 个人身份证;2、 如所购住房属配偶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本);3、借款合同。 五、建造、翻建自住住房一 提交的材料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份,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2、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按规定粘贴好);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房开工证》复印件。 二 提供审核的材料原件1、 个人身份证;2、 如所购住房属配偶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本);3、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房开工证》。 (办理时限为一年)。 如农村集体土地建房的,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①属新建的,需提供乡镇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证(办理时限为一年);②属旧房翻建的,提供产权证、乡镇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使用证、翻建核准证明(办理时限为一年)。 六、大修自住住房大修条件: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 一 提交的材料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份,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2、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按规定粘贴好);3、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复印件;4、 有资质的土建设计部门的大修方案复印件。 二 提供审核的材料原件1、 个人身份证;2、 如所修住房属配偶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本);3、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办理时限为一年);4、 有资质的土建设计部门的大修方案;5、 有资质的土建施工单位的大修施工预算书和施工合同。 七、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20%(含20%)以上(按年度办理)一 提交的材料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份,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2、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按规定粘贴好);3、支付房租的发票复印件。 二 提供审核的材料原件1、个人身份证;2、如所付房租属配偶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本);4、支付房租的发票;5、职工及其配偶工资收入证明,工资收入证明以单位最近月份的工资册数据或单位劳动人事部门的工资核定表为准;6、 租房合同原件及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本。 业务咨询电话: ;南宁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所需材料注意事项:一在办理销户提取前,必须由单位先办理停缴手续;二因工作调动离开南宁市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只能办理转移手续;三 所提供的复印件,须用A4纸复印。 一、离休、退休一 提交的材料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份,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2、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按规定粘贴好);3、离休证、退休证或退休审批文件复印件。 二 提供审核的材料原件1、 个人身份证;2、 离休证、退休证或退休审批文件。 二、出国、赴港澳台地区定居或户口迁出广西以外地区一 提交的材料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份,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2、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按规定粘贴好);3、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或护照、签证或当地居住证复印件;4、与原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有关文件复印件。 二 提供审核的材料原件1、个人身份证;2、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或护照、签证或当地居住证;3、与原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有关文件。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 提交的材料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份,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2、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按规定粘贴好);3、医院证明或劳动能力证明复印件。 二 提供审核的材料原件1、个人身份证;2、医院证明或劳动能力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文件。 四、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二年后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一 提交的材料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份,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2、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按规定粘贴好);3、失业证或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有关文件复印件。 二 提供审核的材料原件1、个人身份证;2、失业证或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有关文件。 如因单位已注销、破产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不需单位签署意见和盖章,但要提供本人结算户存折。 五、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在岗职工不销户)一 提交的材料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份,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2、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按规定粘贴好);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领取证》复印件。 二 提供审核的材料原件1、 个人身份证;2、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领取证》(当年有效)。 如因单位已注销、破产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不需单位签署意见和盖章,并提供本人结算户存折。 六、调离南宁市一 提交的材料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份,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2、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按规定粘贴好);3、 劳动人事部门的调令、解聘(辞职)书及新单位录(聘)用书复印件;4、 接收单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开户银行的名称和转帐账户。 二 提供审核的材料原件1、个人身份证;2、劳动人事部门的调令、解聘书(辞职书)及新单位录(聘)用书;3、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 七、由于规定原因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在岗职工不销户)一 提交的材料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份,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2、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按规定粘贴好);3、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原因的证明材料复印件;4、付款凭证或家庭成员工资收入等其他材料复印件。 二 提供审核的材料原件1、个人身份证;2、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原因的证明材料;3、付款凭证或家庭成员工资收入等其他材料。 八、封存户提取(封存二年后不再续缴住房公积金的)一 提交的材料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份;2、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按规定粘贴好);3、职工住房公积金登记手册。 二 提供审核的材料原件1、个人身份证;2、本人结算户存折。 九、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一 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填写《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并由单位签署意见盖章。 二 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1、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身份证;2、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或遗赠证明;3、死亡通知书、火化证明或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 业务咨询电话:南宁市区邕宁区武鸣县宾阳县横县马山县上林县隆安县自动查询南宁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
在南宁需要连续12个月(含)以上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状况良好,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根据南宁住房公积金中心下发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简介》第一条 贷款条件一、连续12个月(含)以上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从贷款申请时往前推算)。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状况良好。 三、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购买一手住房的,应在不动产预告登记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购买二手住房的,应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建造住房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并建造一层(含)房屋主体以上至房屋竣工的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应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 四、购买首套住房及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应不低于20%;购买棚户区、危旧房改住房(仅限还建户购买还建房)申请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应不低于50%。 扩展资料:《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一)申请贷款前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的年限;(二)购房首付款不低于规定的比例;(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五)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六)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管委会根据本市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和缴交情况,确定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年限和购房首付款比例,并向社会公布。 参考资料来源:南宁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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