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的毛细血管和就业的主渠道。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对于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扩大就业、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其中包括:
政府通过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向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支持。政策性银行主要面向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提供低利率、长期限的贷款支持。商业银行则根据小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提供一般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设备贷款等不同类型的贷款。
政府通过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融资担保机构通过向银行提供担保,降低银行的风险,从而提高小微企业获得贷款的可能性。
政府通过建立小微企业信用评级体系,为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评级服务。信用评级有利于银行了解小微企业的信用状况,从而做出更加准确的贷款决策。
政府通过破产重整制度,为陷入困境的小微企业提供重整的机会。破产重整有利于帮助小微企业化解债务危机,恢复经营活力。
除了以上政策措施,政府还通过减税降费、优化营商环境等措施,为小微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这些政策措施的实施,有效缓解了小微企业的融资难、担保难、评级难等问题,为小微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政府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为小微企业营造更加良好的发展环境。小微企业也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经营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不断做大做强。
只有通过政府和企业的共同努力,才能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更大贡献。
首要是发挥财政政策导向作用,促进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 按照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总体要求,引导中小企业调整企业结构、节能减排,开拓国内和国际市场,加快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二是完善科技创新政策体系,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和技术创新。 今年中央财政安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14亿元,同比增长27.3%,另外还安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3亿元,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 三是促进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总体部署,中央财政继续大力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引导金融机构开展小额担保信贷业务。 四是实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今年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内外资企业统一实行25%的所得税税率。 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此外,为解决中小企业相对集中的纺织、服装企业的实际困难,今年8月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半年增加退税100亿元左右。 五是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拓宽中小企业市场空间。 为有效利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财政部将于近期制定《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加快开展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政府采购工作,推动各级政府将政府采购资金向中小企业倾斜。 六是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减轻中小企业负担。 全面清理和检查对中小企业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整顿和取消涉及企业的不合理收费(基金)。 从2008年9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停征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减轻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负担,促进市场经营主体公平竞争。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 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第五条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 第六条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 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扶持政策。 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第七条中小企业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第八条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额。 第九条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 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 第十条鼓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融资、投标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的担保服务。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培训指导及专业化咨询服务力度,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能力。 第十二条各部门应当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发布媒体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以及本部门其他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况。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提供便于中小企业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稳定渠道。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制度,加强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项工作的执行和管理。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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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小微企业贷款的风险管理,提高贷款质量。
截至2023年6月底,北海市小微企业贷款不良贷款率为1.2%,低于全市不良贷款率平均水平。
1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平均为4.5%,低于同期企业贷款利率平均水平。
3年以上小微企业贷款占比为10.9%。
税贷贷款的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纳税人的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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