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没有限制均可使用。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经办行受公积金中心委托,向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条件的职工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料如下:1、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2、合法的购(建、修)住房合同、协议和其他批准文件;3、自建住房的,应出具计划、建设、规划、土地等有在部门的批准文件;4、对自有住房进行翻建,应出具计划、建设、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5、符合公积金中心要求的首付款证明;6、借款人家庭有稳定经济收入的证明;7、住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物或担保人相关资料;8、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详情请洽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就近农行网点工作人员
在南宁需要连续12个月(含)以上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状况良好,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根据南宁住房公积金中心下发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简介》第一条 贷款条件一、连续12个月(含)以上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从贷款申请时往前推算)。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状况良好。
三、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购买一手住房的,应在不动产预告登记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购买二手住房的,应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建造住房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并建造一层(含)房屋主体以上至房屋竣工的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应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
四、购买首套住房及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应不低于20%;购买棚户区、危旧房改住房(仅限还建户购买还建房)申请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应不低于50%。
扩展资料:《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一)申请贷款前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的年限;(二)购房首付款不低于规定的比例;(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五)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六)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管委会根据本市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和缴交情况,确定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年限和购房首付款比例,并向社会公布。
参考资料来源:南宁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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