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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平果县税贷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试行)

互联网资讯 2024-06-14 13:43:51 次浏览

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扩大高校招生规模,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负担,帮助其完成学业,制定本细则。

附件1平果县税贷助学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具有我县户籍,且符合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条件的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历者,均可申请本县税贷助学贷款。

第三条 贷款额度

本科生每人每年最高贷款金额为8000元,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贷款金额为6000元。

第四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一般为4至6年,具体期限由借款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执行。

第六条 贷款担保

贷款担保方式为由借款人以其父母或监护人为担保人,经担保人同意并提供有效担保材料后,向县教育局申请贷款。

第七条 贷款发放

贷款发放时间为每年9月份。贷款由县财政局统一拨付至县教育局,由县教育局转拨至各高校。

第八条 贷款使用

贷款只能用于支付学费和住宿费。具体使用方式由借款人自行决定。

第九条 贷款还款

借款人应在毕业后一年内向县国税局申请办理贷款还款手续。还款方式为分期扣还,具体还款期限由借款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还款期满后,借款人应一次性结清贷款本息。

第十条 贷款优惠政策

对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借款人,可给予一定比例的贷款本息减免。

第十一条 贷款管理

贷款管理由县国税局和县教育局负责。县国税局负责贷款的审核、发放、还款等管理工作。县教育局负责贷款的宣传、受理、审批等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借款人未按规定时间还款的,经催收仍不还款的,县国税局有权采取以下措施:1. 加收滞纳金;2. 冻结其在县内的存款;3. 报告征信系统;4. 采取法律措施。

第十三条 附则

本细则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由县教育局和县国税局研究确定。


药品试行标准到期后会自动转正么?

请查阅《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颁布日期实施日期颁布单位:国务院第三十二条 生产有试行期标准的药品,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在试行期满前3个月,提出转正申请;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试行期满之日起12个月内对该试行期标准进行审查,对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转正要求的,转为正式标准;对试行标准期满未按照规定提出转正申请或者原试行标准不符合转正要求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该试行标准和依据该试行标准生产药品的批准文号。

填空: 公益性项目的投资由( )承担;排污收费制度是实施( )原则的一项具体制度

公益性项目的投资由(各级政府)承担。 排污收费制度是实施(“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的一项具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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