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以下简称甲方)与复审通过的学生(以下简称乙方)签订。
第一条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有企业改革实施办法》和国家财政部有关规定,委托乙方办理税贷助学贷款业务。
第二条 贷款金额:根据乙方家庭经济情况和学费标准,经审核符合条件,甲方同意向乙方发放税贷助学贷款,贷款总额为人民币元。
第三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为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最长不超过8年。
第四条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国家规定执行,自发放贷款之日起计息。
第五条 还款方式:乙方毕业后,每年分期偿还贷款本息,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
第六条 还款责任:乙方对所欠贷款本息负有还款责任。乙方在校期间,由乙方监护人承担还款责任。乙方毕业后就业无收入来源的,由乙方监护人继续承担还款责任,直至乙方就业并有收入来源后自行偿还。
第七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审查乙方提交的申请材料,对乙方家庭经济情况和学费标准进行审核。
(二)甲方有义务向乙方发放贷款,并及时拨付贷款资金。
(三)甲方有义务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甲方有权收回贷款本息。
第八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权申请税贷助学贷款,并按时提供相关材料。
(二)乙方有义务按时还款,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
(三)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按期还款的,甲方有权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可采取法律措施催收贷款本息。
(二)乙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贷款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其他约定:
(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法律规定处理。
甲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乙方:
加强培训指导:加强对贫困群众和金融机构的培训指导,提高了扶贫贷款的使用效率。
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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