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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对提取公积金贷款资金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有权拒绝不符合条件的申请

最新资讯 2024-05-15 10:00:25 次浏览

根据相关规定,南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的申请具有审核权,并有权拒绝不符合条件的申请。

申请流程

  1. 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需要提交《南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公积金账户证明等材料。
  2. 南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对提取公积金贷款资金
  3. 审核材料。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将对材料进行审核,包括申请人身份、公积金缴存情况、提取理由等。
  4. 出具审核结果。公积金管理中心会根据审核结果出具《南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意见书》。

审核标准

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审核提取申请时,主要依据以下标准:
  • 申请人是否符合提取条件。提取条件包括:用于支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本息;用于偿还住房抵押贷款本息;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取的。
  • 申请人是否提供了充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购房合同、发票、抵押合同、收入证明等。
  • 申请人是否符合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贷款条件。贷款条件包括:缴存公积金满一定年限;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偿还贷款能力;个人信用良好等。

常见拒绝理由

公积金管理中心拒绝提取申请的常见理由包括:
  • 申请人未符合提取条件。
  • 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不真实。
  • 申请人未符合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贷款条件。
  • 申请人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
  • 申请人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申诉途径

如果公积金管理中心拒绝了提取申请,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申诉:
  1. 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诉。申诉书中应说明申诉理由、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向公积金管理中心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3.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决定对申请人具有约束力。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申请材料,配合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审核。若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有其他违法行为,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公积金管理中心怎样审核提取手续

第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 第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离休、退休的;(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三)出境定居的;(四)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五)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的;(六)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七)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八)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依照前款第(一)、(二)、(三)、(五)、(六)、(八)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九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三章提取证明材料及提取额度第十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除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外,还应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分别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其中,职工的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职工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还应提供与患者之间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 房屋坐落地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应提供本人或配偶的实际工作地或户籍地在该房屋坐落地的证明(户口簿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实际工作地证明)原件。 第十一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可提取最后一次付款发票载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共有房屋产权的,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第十二条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偿还购房贷款期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年度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 若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还款期间有年度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则在本年提取时可累加提取以前年度可提取但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不含提前还款金额)。 职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提前还款凭证所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前还款金额。 职工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十三条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按照《青岛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其中,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承租人和配偶在本市应无产权住房。 租赁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住本市住房,年房租超过承租人及配偶年工资收入的10%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可提取账户全部余额,并可申请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五条 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申请人可提取医疗费用结算单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患者实际支付医疗费用结算单列明的自负部分。 第四章提取程序第十六条职工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第七条第(一)、(二)、(三)项,第八条第(四)、(七)项情形的,最多允许申请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最后申请提取时限不得超过贷款还清之日起1年。 租赁本市住房的,最后申请提取时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到期之日起1年。 符合注销账户条件的,仍可办理注销账户提取手续。 职工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不受本条限制;委托终止后,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符合本条的规定。 职工部分或全部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可以申请以转账方式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不受本条限制。 第十七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应当进行初审。 第十八条 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单位经办人应代职工统一办理提取手续:持职工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及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 第十九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单位经办人。 第二十条 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提取金额划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或委托银行为职工出具银行存单。 第二十一条 根据提取审核工作需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要求职工追加辅助证明材料。 职工应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并配合相关的调查核实工作;职工拒绝配合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作出不准提取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取审核中止:(一)职工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二)职工拒不配合提取审核工作的;(三)职工涉嫌提供虚假信息或以其他手段妨碍提取审核工作的;(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进行提取审核的。 中止提取审核的情形消失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恢复审核,提取审核的期间继续计算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本人非本市户口,辞职后,住房公积金可以提取出来吗?如果可以提取需要哪些手续?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申请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住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退职)的 5.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不是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 7.不是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 8.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9.出国、出境定居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二、辞职后,可要求单位把你的公积金余额转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账户,待两年期满后,凭街道证明你仍未就业的证明信可把你封存账户上的资金连本带息全部取出并进行销户。 你不是本地户口可凭离职手续直接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额度有相关规定。 三、建议你先给你所在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打个电话咨询一下,就会明白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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