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8号)精神,进一步支持钦州市微小企业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业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桂金监管〔202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公司创业担保贷款,是指钦州市财政通过提供财政贴息,鼓励和吸引省级金融机构和钦州市注册的金融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钦州市内注册登记、符合《钦州市金融机构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和小微企业定义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省级金融机构和钦州市注册的金融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由钦州市财政局、钦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钦州市金融监督管理局、钦州市农业农村局、钦州市商务局、钦州市科技局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 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对于从事现代农业、高新技术、新兴产业、生态环保、文化创意等重点扶持行业的企业,在贷款额度和期限方面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第七条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八条 财政贴息对象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
第九条 财政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贴息利率为同期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
第十条 财政贴息资金按月拨付至金融机构指定账户。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创业担保贷款的贷前调查、贷中管理和贷后检查,确保贷款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制度,包括贷款发放、风险控制、信息披露、贷后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向财政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报送创业担保贷款的统计数据和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钦州市财政局负责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钦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钦州市金融监督管理局、钦州市农业农村局、钦州市商务局、钦州市科技局等部门负责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内容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钦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企业和个人在申请贷款担保前,应仔细了解担保条件和费率。
贷款人:不同贷款人的放款时间各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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