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减轻购房人的资金压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近日印发《关于开展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启动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
具有梧州市户籍或在梧州市稳定就业并在梧州市缴纳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剩余贷款期限。
贷款利率按照梧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
1. 借款人只能将一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为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2. 转贷后,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抵押权由原商业银行转至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 借款人转贷后,原商业银行不得再对其提供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醒广大购房人,本次业务旨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减轻购房人资金压力。请有需要的购房人及时向相关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了解,并根据自身情况合理选择转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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