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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来宾市户籍,且户籍所在地为贫困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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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在18周岁(含)至60周岁(含)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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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和还款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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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能够按时足额偿还贷款。
二、借款用途
贫困户贷款只能用于以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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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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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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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子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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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符合国家扶贫政策规定的用途。
贫困户贷款额度根据贫困户家庭情况、生产经营
规模和
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一般不超过50万元。
贫困户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目前为年利率3.3%。
五、贷款期限
贫困户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
六、贷款程序
1. 贫困户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贷款申请。2. 村委会
审核贫困户的贷款申请材料,并提出意见。3. 乡镇人民政府对贫困户的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4. 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办对贫困户的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交贷款评审委员会审议。5. 贷款评审委员会对贫困户的贷款申请进行审议,并做出是否发放贷款的决定。6. 经贷款评审委员会批准发放贷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办与贫困户签订贷款合同。
七、贷款担保
贫困户贷款一般实行以下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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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连带责任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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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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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政府担保。
八、贷款管理
贫困户贷款由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办负责管理。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办应当加强贷款管理,定期检查贷款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九、贷款监督
贫困户贷款的监督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审计局、财政局、扶贫办等部门负责。监督部门应当对贷款的
审批、发放、使用、管理等环节进行监督,确保贷款使用规范、高效。
十、贷款违约处理
贫困户贷款违约,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办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督促贫困户按时足额偿还贷款。对于故意拖欠贷款的贫困户,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办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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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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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贷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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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划贷款抵押物或担保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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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贫困户贷款相关政策和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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