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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互联网资讯 2024-11-01 09:46:58 次浏览

第一章 总则

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贺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活动。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缴存职工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 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在贺州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
  3. 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满6个月;
  4. 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
  5. 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贷款与本息还款期总和的税后收入倍数不超过规定标准;
  6. 已婚职工申请贷款的,应提供配偶同意借款的书面证明;
  7. 已离异职工申请贷款的,应提供对住房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
  8. 其他符合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条件。
贺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三章 贷款用途

住房公积金贷款只能用于以下用途:

  1. 购买自住住房;
  2. 建造、改建、扩建自住住房;
  3. 翻修自住住房;
  4.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5. 其他经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用途。

第四章 贷款额度和期限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0%。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具体贷款期限由借款人根据自身还款能力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确定。

第五章 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贷款还款

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借款人可以提前还款,提前还款时应当向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支付相应的手续费。

第七章 贷款担保

住房公积金贷款一般采取住房抵押担保。

第八章 贷款发放

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审核借款人申请材料并确认符合贷款条件后,向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九章 贷款管理

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贷款审批、发放、还款管理、担保管理等。

第十章 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的,由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本办法由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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