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申请评估是一项至关重要的任务,因为它有助于贷方确定借款人的信贷风险。信贷风险是指借款人未能及时还款的可能性。通过评估贷款申请,贷方可以了解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从而做出明智的贷款决策。
贷款评估过程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贷方使用多种因素来确定信贷风险,包括:
贷方可以使用多种方法来减少信贷风险,包括:
贷款申请评估在贷款过程中至关重要,因为它有助于贷方确定信贷风险。通过评估借款人的财务状况、信用历史和抵押品,贷方可以做出明智的贷款决策并减少违约的风险。通过使用严格的贷款标准、要求抵押品、设定贷款期限、开展持续监控和使用信用风险模型,贷方可以有效地管理信贷风险并为其贷款组合提供保护。
您好:每个岗位都有利有弊,所以总结了下具体工作是干什么的,仅供您参考职责是负责贷款的审批。 贷款的流程(贷款审批员职责在第4步):1、贷款的申请。 借款人向当地信用社提出借款申请。 除申请农村小额贷款外,申请其他种类的贷款须提供有关资料。 ⑴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⑵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借款申请前一期的财务报告;⑶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贷款的纠正情况;⑷抵押物、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⑸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⑹信用社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2、信用等级评估。 信用社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 3、贷款调查。 信用社对借款人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 4、贷款审批。 信用社按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进行贷款审批。 5、签订合同。 信用社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6、贷款发放。 信用社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期发放贷款。 7、贷后检查。 信用社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 8、贷款归还。 贷款到期,借款人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如要展期应在借款到期日之前,向信用社提出贷款展期申请,是否展期由信用社决定。
《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为了完善不良贷款的认定标准,规范认定程序,加强对不良贷款的监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将本办法转发辖内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及其联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及融资租赁公司。 特此通知。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不良贷款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加强对信贷资产质量的监控,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2部部委规章共1部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办理的境内各项授信业务,包括本外币贷款,境外筹资转贷款,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等表外授信业务,以及由商业银行承担风险的其他信贷业务。 政策性银行和其他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指《贷款通则》中规定的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简称“一逾两呆”)。 关联资料:部委规章共1部第二章 不良贷款的划分标准第四条 《贷款通则》中“一逾两呆”的划分标准是认定不良贷款的基本标准,商业银行必须严格遵守。 关联资料:部委规章共1部第五条 逾期(含展期后逾期)90天以内的不良贷款,列为催收贷款,在逾期贷款项下单独统计和上报。 第六条 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及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垫付款项,从垫付日起纳入不良贷款核算,并按“一逾两呆”的认定标准进行分类。 第七条 贷款虽未逾期,或逾期未满规定年限,但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列入呆滞贷款:(一)借款人被依法撤消、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二)借款人虽未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停止,借款人已名存实亡;(三)借款人的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产品无市场,企业资不抵债,亏损严重并濒临倒闭。 第八条 按第七条规定列入呆滞贷款后,经确认已无法收回的贷款,列入呆账贷款。 第九条 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未归还,又重新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应依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认定不良贷款。 对同时满足下列四项条件的,应列为正常贷款:(一)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二)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三)贷款担保有效;(四)属于周转性贷款。 第三章 不良贷款的认定第十条 不良贷款必须按照规范的程序严格认定,以保证不良贷款数据的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对不良贷款的认定应遵循“本级负责、分类认定、超限核准、归口管理、检查评价”的原则。 (一)本级负责指本级直接经营的贷款,由本级认定并对本级认定的结果负最终责任;(二)分类认定指对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按不同程序分别认定;(三)超限核准指对超过本级认定权限的要报上级行核准,核准行行长对认定结果负最终责任;(四)归口管理指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由信贷风险管理部门统一负责;(五)检查评价指稽审部门应对不良贷款认定标准和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十二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应列入正常贷款的,应由信贷经营部门提出书面意见,信贷风险管理部门审核,报其主管行长核准后,由会计部门办理转账手续。 第十三条 对逾期贷款,应在贷款到期的次日,由电脑系统自动或由会计部门转入逾期贷款科目;对呆滞贷款,应在逾期贷款满规定年限的次日,由电脑系统自动或由会计部门转入呆滞贷款科目。 第十四条 对贷款未逾期或逾期贷款未到规定年限需转入呆滞贷款的,应由信贷经营部门提出书面意见,信贷风险管理部门审核,并会同财会部门共同认定,报其主管行长核准后,由会计部门转入呆滞贷款科目。 第十五条 对呆账贷款,应由信贷经营部门提出书面意见,信贷风险管理部门审核,并会同财会部门共同认定,报行长办公会或风险管理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后,由会计部门转入呆账贷款科目。 第四章 不良贷款的统计与分析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统计和上报不良贷款。 第十七条 不良贷款统计数字的来源,应以会计部门转入“一逾两呆”会计科目核算的数字为依据。 会计报表与统计报表的数据必须一致。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各分支机构不得高估或低估不良贷款,严禁各级行行长或其他任何人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虚报或瞒报不良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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