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核的九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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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3 09:3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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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钦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保障住房公积金合理使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发放的,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遵循安全、审慎、有效的原则,保障职工住房需求,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
为规范钦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保障住房公积金合理使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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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发放的,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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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遵循安全、审慎、有效的原则,保障职工住房需求,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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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核、发放、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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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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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钦州市行政区域内有常住户口或稳定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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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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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购住房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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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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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享受过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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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以所购住房设定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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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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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职工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还款能力和住房价值等因素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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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及其配偶共同申请贷款的,贷款额度按照两人住房公积金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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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恶意拖欠贷款本息的,中心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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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由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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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8年3月1日发布的《钦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钦房公积金发〔2018〕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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