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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

最新资讯 2024-06-27 17:35:34 次浏览

概念

税务行政复议是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查的一种法定救济途径。税务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做出维持、变更或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适用范围

税务行政复议适用于以下具体行政行为:

  • 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处罚决定
  • 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款追征决定
  • 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减免决定
  • 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争议解决决定
  • 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
税务行政复议

申请主体

对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满意的纳税人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申请期限

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期限为收到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10日内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申请材料

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书
  • 能够证明纳税人身份的材料
  • 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复印件
  • 纳税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不当的理由和证据

税务行政复议期限

税务行政复议的期限为六十日。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在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点:1、税务行政复议以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 这是由行政复议对当事人进行行政救济的目的所决定的。 如果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处理合法、适当,或税务机关还没有作出处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侵害,就不存在税务行政复议;2、税务行政复议因当事人的申请而产生。 当事人提出申请是引起税务行政复议的重要条件之一。 当事人不申请,就不可能通过行政复议这种形式获得救济;3、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一般由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4、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衔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于大多数行政案件来说,当事人都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解决,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是六十日,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对税务局不服找谁行政复议

对税务局不服,可以向做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部门(单位)做出复议。 依法具有独立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分局,复议机关是市局。 除此,视为属于市局自身的执法行为,复议机关是市政府。 国税局属于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 因此,对于县国税局作出的税收有关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向上一级国税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就是向市国税局申请。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哪些行政机关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机关,也就是具体行政复议案件由哪个行政机关管辖,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一是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比如,要对县公安局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找县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级公安部门。 税务行政复议范围税务行政复议范围:(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三)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四)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1。 罚款;2。 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 停止出口退税权。 (六)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1。 颁发税务登记证;2。 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 行政赔偿;4。 行政奖励;5。 其它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七)税务机关作出的资格认定行为。 (八)税务机关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十)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十一)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二)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前款中的规定不包括规章。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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