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小微贷款办理期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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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7 08:2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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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桂林市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桂林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小微企业促进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小微企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桂林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章总则本规定适用于桂林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小微企业定义的小微企业的贷款申请、审批、发放和管理等活动。小微企业贷款是指贷款机构向符合小微企业定义的小微企业发放的用于生产经...
为支持桂林市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桂林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小微企业促进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小微企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桂林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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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适用于桂林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小微企业定义的小微企业的贷款申请、审批、发放和管理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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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贷款是指贷款机构向符合小微企业定义的小微企业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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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贷款的办理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但有特殊情况的,经贷款机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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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生产经营周期较长的项目,贷款机构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贷款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第三章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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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贷款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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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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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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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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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担保人或抵押物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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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贷款机构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四章 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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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向贷款机构提出贷款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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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机构对小微企业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查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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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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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贷款合同。
第五章 发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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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机构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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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收到贷款后,应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使用贷款资金。
第六章 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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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小微企业贷款管理制度,对小微企业贷款的贷前、贷中、贷后进行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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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机构应当定期对小微企业贷款进行检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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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及时归还贷款本息。
第七章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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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本规定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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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机构应当接受桂林市金融监督管理局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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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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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由桂林市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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