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贫困人口脱贫致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扶贫开发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百色市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的管理工作。第三条 扶贫小额信贷资金是指政府或社会各界提供给贫困户和贫困村、
社区用于发展生产、改善基本生活
条件的资金。第二章 扶贫小额信贷业务范围第四条 扶贫小额信贷业务范围包括:(一)扶贫产业发展贷款;(二)扶贫就业创业贷款;(三)扶贫基本生活改善贷款;(四)扶贫教育、医疗、住房、饮水
安全贷款;(五)其他用于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贷款。第三章 扶贫小额信贷
申请条件第五条 扶贫小额信贷申请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贫困户和贫困村、社区;(二)有明确的扶贫小额信贷用途;(三)有按期偿还贷款的能力;(四)有符合
要求的抵押物或担保措施;(五)符合扶贫小额信贷扶持对象认定标准。第四章 扶贫小额信贷
额度和
期限第六条 扶贫小额信贷额度根据贫困户和贫困村、社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最高不超过5万元。第七条 扶贫小额信贷期限一般为1-3年,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第五章 扶贫小额信贷
利率和费用第八条 扶贫小额信贷利率由百色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金融管理部门确定,原则上不高于同期人民
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第九条贷机构违反本细则的,轻则处以警告、罚款,重则取消扶贫小额信贷
资格。第二十三条 贷款申请人违反本细则的,轻则责令改正,重则收回贷款并纳入信用不良记录。第十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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