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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技术教程 2024-06-24 19:16:55 次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的有效运行,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玉林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职工。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是指职工在职期间,由职工和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及偿还住房贷款和支付房租。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 政府统筹、部门监管、职工自主、安全高效。
  2. 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3. 广覆盖、多渠道、保基本、可持续。
  4. 规范严谨、公开透明、监督有力。

第五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缴存

第六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个人部分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开展住房公积金业务;

  • 拟定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和管理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 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归集银行负责以下职责:

    1. 受理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2. 按照规定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3. 定期向市公积金中心报送住房公积金收缴、归集、贷款等情况。

    第十五条 贷款银行负责以下职责:

    1. 按照规定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2. 及时向市公积金中心报送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情况;
    3. 做好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管理和清收工作。

    第四章 使用

    第十六条 职工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及偿还住房贷款和支付房租。

    第十七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职工在缴存地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
    2.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3.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的,应当提供商业银行出具的住房贷款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
    4.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应当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公积金中心可以处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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