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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建、翻建、大修自有住房

最新资讯 2024-05-12 12:54:13 次浏览

适用对象

修建<a href=翻建大修自有住房" loading="lazy"> 城市、乡镇居民家庭农村村民家庭

适用条件

具备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件或房屋所有权证件房屋修建、翻建、大修不违反城乡规划房屋修建、翻建、大修符合安全要求

办理流程

修建自有住房

1. 提交申请:向房屋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修建自有住房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自建住房申请表》- 身份证明- 土地使用权证件或房屋所有权证件- 修建图纸2. 规划审批:房屋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签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 施工许可: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房屋所在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提交以下材料:-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修建图纸- 工程质量监督合同4. 施工监理:施工期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理。5. 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翻建自有住房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大修自有住房应当保证房屋安全,不得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职工大修自住住房可以提取公积金.问:什么叫大修

“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有限制的,按照相关规定应该具备下列条件:(一)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每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二)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中“购买”是指职工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公有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以及二手房等。 “建造”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住房;“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2、职工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大致手续如下:(一)首先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个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后,符合提取条件的,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二)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给本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为开户的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批。 公积金中心完成审批和录入业务后,在单位填写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上加盖公积金审批专用章。 (三)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公积金中心已审批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以及单位填写并签章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账凭证”,到开户的公积金中心办理转账业务,公积金中心将职工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账至其单位基本结算账户,由单位取出支付给职工。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公积金如何办理,需要什么材料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公积金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翻修房屋的不动产证或乡镇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证明等材料,具体以当地住房公积金中心为准。

以上海住房公积金为例,根据上海住房公积金中心下发的《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须知》第三条 办理要件:

1、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1)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

(2)委托办理的:

①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②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2、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

(1)建造、翻修的提供原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或乡镇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证明(土地使用权证)、区县主管部门的批复(审批文件批准之日起一年以内)、建造、翻建费用的收据或发票、提取人与原产权人、建房人或土地使用人的关系证明;

(2)大修的提供原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或乡镇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证明(土地使用权证)、区县主管部门的证明(城镇地区私房可凭危房督修通知)(审批文件批准之日起一年以内)、大修工程费用的收据或发票、提取人与原产权人或土地使用人的关系证明。

3、本人名下的本市银行借记卡。

扩展资料: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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