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首套房购买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的,可享受补贴。以下是补贴细则:
具体计算方法:
补贴额度 = 购买面积 x 补贴标准
例如:
如果购买的房屋面积为70平方米,则可享受的补贴额度为:
70平方米 x 1000元/平方米 = 7万元
注意事项:
本细则旨在鼓励首套房购买者选择面积较小的住房,缓解住房供需矛盾,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一、现在在成都购房可享受3种补贴?
现在在成都购房可享受3种补贴?《意见》规定,因房屋垮塌或受损有安全隐患,需要购买商品住房的,可享受首次购房的信贷优惠政策。同时,凡在成都市购买7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入户手续。同时,还可以享受契税减免、购房财政补贴、个税补贴等三重优惠:契税减免:《意见》明确,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按所交契税的地方所得部分给予全额补贴(现行政策是契税总额的65%);购买其他商品房和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按所交契税的地方所得部分给予50%补贴。即首次购买新建普通住房享受契税补贴为:成交总价×1.5%×65%×100%;首次购买新建非普通住房享受契税补贴为:成交总价×3%×65%×100%;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享受契税补贴为:成交总价×3%×65%×100%;首次购买二手普通住房享受契税补贴为:成交总价(或指导价)×1.5%×65%×50%;再次购买二手住房享受契税补贴为:成交总价(或指导价)×3%×65%×50%。购房补助:指的是购买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5%给予购房补助;购买90-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给予补助;购买144-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0.5%给予补助;购买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给予购房补助。购房人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凭房屋所有权证、居民身份证、相关完税凭证等资料到成都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分中心购房补贴发放窗口办理领取手续,房管部门将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发放。同时,在2009年5月31日前购买商品住房的成都市纳税人,自购房之年起至2010年止所交个人所得税(不包括银行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将给予补贴(现行政策是个人所得税总额的26%),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二、2022宁波购房政策大盘点:限购、限售、利率、税费、补贴
在宁波买房,对于宁波的一些房产政策是需要购房者清楚的,比如限购政策、补贴政策等,符合限购条件才能买房,掌握补贴政策才能更优惠,所以我带大家来盘点一下2022年宁波的购房政策信息。您想要了解的限购、限售岩信兆、利率、税费、补贴等信息通通都有。01、限购政策2021年4月16日,宁波市六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住房限购区域扩大至宁波绕城高速所围区域,以及江北区慈城镇,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蛟川街道,鄞州区云龙镇、姜山镇、下应街道、首南街道,奉化区方桥街道行政区域和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限购区域同时执行限售政策。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以下简称“市五区”)行政区域内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市五区行政区域内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或不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24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暂停在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宁波限购地图※2014年10月1日起市五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及2016年7月13日起市五区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住宅被征迁人签订房屋货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或被征迁人持协议在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的,可不受限购政策限制。※法拍房暂时不限购。△宁波在售热盘:华景川万悦府效果图无房家庭优先认购政策:宁波市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奉化区(以下简称“市六区”)行政区域内无住房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可以优先认购1套商品住房:1、家庭成员(配偶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之一具有市六区户籍的;2、近三年内在市六区已连续缴纳24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的;3、本人或配偶属于本市引进的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高级人才的。以上三类家庭统称“无房家庭”。※无房家庭优先认购的商品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5年后方可转让。※市六区集体户口等同于市六区户坦没籍。2022年政策变化:1、今年购房者在提交网签资料时发现,慈城、方桥、姜山、东钱湖、下应等区域已无需提供名下住房证明,也就意味着这些区域不再限售。根据网友经验,目前宁波限购区域为限购1环(2017年第一次发布的限购范围)东部新城庄市街道。此外目前坊间还流传外地人补缴个税可买房,放开单位购房,父母投靠落户等同宁波人等说法,不过官方并没有发布相关政策,也没有官宣缩圈,所以实际执行政策以各办理机构官方口径为准。2、二孩三孩家庭限购区可再买一套。5月31日发布的《关于支持刚性和改善型住房需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未成年子女的本市户籍二孩三孩家庭,在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鄞州区(以下简称“市四区”)已有2套住房的,可以在限购区域再购买1套商品住房;有未成年子女的非本市户籍二孩三孩家庭,在市四区已有1套住房的,可以在限购区域再购买1套商品住房。△宁波在售热盘:世外旭辉城效果图02、限售政策海曙、鄞州、江北、镇海、北仑五区,新购买的住房,限售2年,限售期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计算。2022年6月10日后新购二手房一律不限售。另外需要注意:人才安居专用房、无房家庭优先认购的住房(包括凭征收/协议以无房家庭名义优先认购的)、各类人才享受购房补贴的所购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均限售5年;限价房限售3年。△宁波楼盘:龙光久桦府效果图03、首付和利率宁波现行购房利率,普遍为首套房4.25%、二套房5.05%。首付政策之前为无房无贷最低30%,购买二套房的,粗租有房无贷40%、有房有贷60%,购买三套房需全款。有消息表示:购买限购圈内房子,核查市四区套数,名下无房无贷首付30%;名下有房,无论是否有贷,均按40%首付执行。该信息真实性是可以认可的,但是具体还是以贷款银行规定为准,贷款前可先去咨询。也就是说,目前宁波的首付政策就是,首套房30%、二套房40%、三套房全款。04、税费房产交易税费是无法避免的,宁波现行税费标准如下:新房的税比较简单,由于个人买卖住房印花税免征,所以实际只有契税。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成交价格(即购房结算发票上的“金额”栏)。二手房住房交易涉及的税种相对多些。1、契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以及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2、增值税及附加(附加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按不含增值税成交价的5.6%征收;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注: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幅度减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3、个人所得税:一般征收房屋价款的1%,或者两次交易差额的20%。转让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免征,即“满5唯一”。△宁波热盘:中海·新芝源境05、购房补贴1、基础人才购房补贴自2018年8月12日起,毕业十年内、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书书;包括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海归学子,在甬首次购房,按规定享受购房总额2%的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8万元。2、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购房补贴)新引进的顶尖人才享受最高800万元的安家补助;新引进的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高级人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15万元的安家补助,以上逐年按比例发放。在享受安家补助基础上,自引进之日起3年内在宁波大市范围内首次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再分别给予购房总额(以契税发票不含税的计税金额为准)20%,最高60万元、40万元、25万元、20万元的购房补贴。享受购房补贴的房产,在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三、购房补贴政策最新消息2022
1、安徽芜湖购房补贴政策
12月14日,安徽芜湖发布购房支持新政,对符合条件的青年英才最高可获得10%购房款补贴。
2、湖南衡阳购房补贴政策
12月10日,湖南衡阳发布购房补贴政策,政策提出,对未来5个月内买房的市民进行契税补贴,补贴比例从15%到50%不等,越早买房,补贴得越多,比如明年1月31日前买房,就能获得50%的契税补贴。未来5个月购买地下车位的,补贴一律高达所交契税的80%。
3、重庆璧山区购房补贴政策
12月10日,重庆市璧山区推出购房优惠活动,活动为期2个月,自2021年12月10日起至2022年2月10日止。活动期间,购房人购买璧山区的一、二手房(限1套),车位(不超过2个),商服用房(不超过5个)和办公用房,可享受所缴纳契税同等金额的购房补助。
4、广东惠州市购房补贴政策
12月14日,广东惠州市发布《关于惠州市人才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实施办法(试行)》,从公积金的角度对人才导入提出支持性条款。如高级人才在惠州购买首套、二套自住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00万元,夫妻双方合计最高贷款额度为150万元。住房公积金资金紧张、放贷实行轮候机制时,可享受优先放款。
四、成都购房补贴2022最新规定?
对在新购房的青年大学生(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购买首套住宅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购房补贴,同时鼓励用人单位给予适当补贴,涉及的房地产企业给予适当优惠。该项政策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
一、买房需要的材料包括:
1、就是有效身份证,本地户口本;
2、农民城市居住证明;
3、城市工资收入证明;
4、房屋买卖合证明;
5、缴纳首付的证明;
准备好以上材料,就可以申请购房补贴。
2021年10月份在天津买房,银行商贷和公基金组合贷款等额本息,贷款3个月条件
1、组合贷款,需同时符合公积金贷款及贷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2、组合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购房全部价款的80%。
1、组合贷款,需同时符合公积金贷款及贷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2、组合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购房全部价款的80%。(1)职工家庭贷款购买首套住房且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20%的首付款;所购住房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30%的首付款。
(2)职工家庭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50%的首付款,(3)职工家庭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醒购房者应当同时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例如组合贷款中,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应与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相同;同一笔组合贷款应当采用同一种担保方式;借款人按月偿还或提前偿还组合贷款,应采取同一种还款方式并同期同比偿还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和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
买房时个人住房组合贷款额度如何计算?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计算方法其实并不复杂,很多购房者并不特别清楚,本篇就具体的个人住房组合贷款额度如何计算,为大家做一下普及。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计算方法其实并不复杂,很多购房者并不特别清楚,本篇就具体的个人住房组合贷款额度如何计算,为大家做一下普及。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要根据还贷能力、公积金余额倍数、房价和最高限额四个条件来确定,四个条件算出的最小值就是借款人最高可贷数额。计算方法如下:
1、按照还贷能力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
贷款额度=[借款人月工资总额×(还贷能力系数借款人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借款人配偶月工资总额×(还贷能力系数借款人配偶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12(月)×借款期限。
其中借款人工资总额=月缴金额÷(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还贷能力系数按不同借款期限确定,十年以内(含十年)为35%,十至二十年(含二十年)为40%,二十年至三十年为45%。
2、按照房屋价格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房屋价格×贷款比例
其中贷款比例根据购建修房屋的不同类型来确定,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或其他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住房价款(住房评估价值)的80%;购买危改还迁住房、集资建造住房、合作建房、公有现住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住房价款(住房评估价值)或者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的70%。
3、按照住房资金缴存余额倍数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按照借款人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及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账户存储总余额的15倍确定贷款限额,借款人或夫妻双方账户存储总余额小于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4、按照贷款的最高限额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最高限额为25万元;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或者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的,贷款最高限额30万元。
三、组合贷款额度如何确定?
组合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房屋价格或房屋评估价值的80%。
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照《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执行,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额度由各贷款银行根据各自管理办法,减除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后自行确定。
四、计算贷款额度实例说明
40岁的张先生为例,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400元,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均为10%,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为8000元,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3000元;配偶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300元,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均为15%,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为6000元。该职工购买商品房,房价40万元,贷款年限15年。如采取夫妻双贷方式,测算贷款额度:
1、按家庭收入计算可贷元
计算过程:
借款人收入400÷(0.10.1)=2000(元)
配偶收入300÷(0.150.15)=1000(元)
贷款数额=[2000×(0.40.1)1000×(0.40.15)]×12×15=(元)
2、按房屋价格计算可贷元
计算过程:
贷款数额=×80%=(元)
3、按余额计算可贷元
计算过程:
贷款数额=(0)×15=(元)
4、最高限额元
单位:万元
测算贷款额度条件调整前调整后
按还贷能力测算27.927.9
按房价成数测算3232
按缴存余额倍数测算2125.5
按最高限额测算2030
最终可贷额度2025.5
根据以上四个条件计算的贷款数额,取其值,则该职工可贷额度为元。
天津公积金贷款怎么还款?
天津公积金贷款人可以正常还款和提前还款。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方式自贷款发放次月起用代扣或柜台两种途径偿还贷款本息。下面是还款的具体介绍。
1.正常还款
借款人委托贷款银行通过储蓄卡、存折等方式代扣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在委托贷款银行通过储蓄卡、存折代扣每月偿还贷款本息的同时,也应委托公积金中心和贷款银行,在其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后,每月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含补充住房公积金及按月住房补贴)划入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账户,作为下月偿还贷款本息的代扣资金。
2.提前还款
借款人可以到柜台申请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或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在中德住房储蓄银行、农商银行、渤海银行等三家银行办理的贷款,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到公积金中心各网点柜台办理;其他银行办理的贷款,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到贷款银行柜台办理。
在建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与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组合贷款),且正常还款的借款人,可到建行柜台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资金账户余额,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天津公积金组合贷款多久提取一次
1年。按照相关规定,天津公积金只能够一年提取一次,但如果是申请冲还贷款,那么贷款人可以选择每月冲抵一次,或者是按年来冲抵,贷款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
天津公积金组合贷款哪个银行合适
天津工商银行。目前天津工商银行公积金(组合)贷款,按揭部分按照标准认定是否为首套房,如果是首套房,利率可执行基准利率的9折,所以天津公积金组合贷款天津工商银行合适。
天津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法和公积金最低标准规定
公积金贷款计算,要根据还贷能力、房价成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贷款最高限额四个条件来确定,其中四个条件计算出的最小值就是贷款人最高可贷金额。那么天津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如何计算的,天津公积金贷款最低标准是如何的呢?本文我为你介绍关于天津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发放的相关知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定向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职工购买的住房包括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公有住房产权。
第三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贷款担保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监督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贷和结算。
第五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办理。
贷款银行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接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督、考核和管理。
第六条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贷款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由贷款银行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不包括中德住房储蓄贷款)组合(即“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形式向职工发放。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职工家庭(包括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购买自有住房的,职工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配偶须同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贷款条件。
第八条非同一家庭成员共同购买一套住房的,其中一名购房人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
(二)未到法定离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按其规定执行,但最大应未到65周岁);
(三)住房交易行为真实、合法、有效;
(四)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年以上,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并且所在单位不存在欠缴情况;
(五)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
(六)已按本办法规定支付首付款;
(七)同意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担保。
第十条职工已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还清前,其配偶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一条职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购买配偶、子女、本人父母或配偶父母住房的;
(二)离婚两年内,职工与原配偶之间买卖住房。
第十二条职工因工作单位变动,造成欠缴3个月(含)以内住房公积金或因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误,重新调整造成欠缴住房公积金,在申请贷款时已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齐并恢复逐月缴存的,可视同连续缴存。
第十三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职工或其配偶存在以下信用不良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准予贷款:
(一)贷款当前存在未还本息或担保人代还记录;
(二)近24个月内存在贷款展期(延期)或以资抵债等记录;
(三)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未还清的商业性住房贷款近24个月内存在连续未还本息超过6期记录;
(四)近60个月内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累计逾期超过24期;
(五)近60个月内因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被;
(六)有呆账或核销记录;
(七)个人信用报告中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四条职工购买首套自有住房或公有住房产权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30%的首付款;购买第二套自有住房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60%的首付款。
贷款额度不高于购房全部价款(私产住房为购房全部价款与住房评估价值两者中的低值)减除前款规定的首付款后的金额;其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额度还应不高于购房全部价款与房屋补偿金的差价。
第十五条贷款额度不高于按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确定的金额。
购买首套自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高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为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下同)的2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购买第二套自有住房、公有住房产权的,贷款额度不高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第十六条贷款额度不高于按照职工(职工与配偶)还贷能力计算公式确定的金额,具体公式如下:
[(月工资总额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现有贷款月应还款额]×借款期数(月)
其中还贷能力系数为40%,现有贷款月应还款额为个人信用报告中贷款的月应还款额。
第十七条贷款额度不高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
购买首套自有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购买第二套自有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
第十八条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最低值计算。
第十九条按照本办法计算出的可贷额度数值保留到千位,千位以下不为零的则千位加1。
职工申请的贷款额度应为1千元的整数倍。
第二十条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30年;购买私产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20年;购买公有住房产权的,最长贷款期限10年。
职工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法定离退休年龄后5年(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不超过延长后的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不得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年限及额度,按照贷款银行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职工申请之日确定。
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章贷款担保
第二十四条职工应按照以下规定提供担保:
(一)购买已取得商品房准许使用证(或开发商房屋所有权证,下同)商品住房的,可采用住房抵押担保、保证担保或质押担保方式。
(二)职工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超过法定离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超过延长后的退休年龄或超过65周岁)或购买未取得商品房准许使用证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公有住房产权的,应当采用保证担保或质押担保方式。
第二十五条采用住房抵押担保方式的,购买已取得商品房准许使用证商品住房应以所购住房作抵押。已设定抵押的住房不得用于抵押担保。
借款人(及其他产权人、购房人)须与贷款银行签订书面抵押合同,依法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
抵押住房的现值,按照全部购房价款或者住房评估价值的低值确认。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住房现值的70%。
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住房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当抵押物灭失或被公告时应及时主动通知贷款银行并办理提前清偿贷款或变更抵押物。抵押人在告知受让人住房已抵押的情况,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书面同意后,其自有住房、共有房产自有部分可以转让、出租,转让所得价款应向贷款银行提前清偿贷款。贷款银行应监督检查抵押物状况。
第二十六条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职工应以国债、贷款银行存单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物。
出质人须与贷款银行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物金额不得低于借款金额本息。
第二十七条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借款人须与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的保证人和贷款银行签订书面担保合同。
第五章组合贷款
第二十八条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的,需同时符合本办法及贷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组合贷款中,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额度由贷款银行自行确定,且首付款应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三十条组合贷款中,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应与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相同。
第三十一条同一笔组合贷款应当采用同一种担保方式。
第三十二条组合贷款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不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贷款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处理抵押物、质物,或者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在清偿贷款本息时,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应当先于贷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受偿。
第六章贷款申请及偿还
第三十三条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到贷款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规定如实向贷款银行提供贷款申请资料。
第三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三十五条贷款期限为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的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采用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方式还款。
借款人与贷款银行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还款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第三十六条借款人自银行划款之日的次月起进入还款期,每月还款日为银行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借款人应通过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贷款银行在每月还款日代扣的方式按月还款。
第三十七条借款人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应当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后办理。提前偿还组合贷款中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应当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经贷款银行同意后办理。
第三十八条借款人可以采用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或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的方式提前还款。
第三十九条借款人在贷款期内,要配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
第四十条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采用抵押担保或保证担保方式的,应办理注销抵押手续;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贷款银行将质押的有价证券退还借款人。
第四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办理资料和办理流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以虚假的购房、婚姻或其他信息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高贷款额度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并依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予以处罚;逾期不退回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要求贷款银行停止支付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一)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减值、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三)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四)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影响借款偿还或损害贷款银行利益的;
(七)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四条借款人将贷款挪作他用的,贷款银行有权对挪用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
第四十五条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利息。
第四十六条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被宣告失踪或移居国外,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银行有权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抵押物、质物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四十七条贷款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抵押房产或质物,所获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抵押房产拍卖费和处理抵押房产的其他费用或处理质物的相关费用;
(二)扣除抵押房产应缴纳的税款;
(三)归还借款人所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及支付违约金;
(四)赔偿因借款人违反合同而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贷款银行造成的损害;
(五)剩余金额退还抵押人或质押人。
处分抵押房产或质物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贷款本息和违约金、赔偿金时,贷款银行有权向借款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在还款期内需解除或变更借款合同时,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采用保证担保的,还须征得保证人同意后,依法签订变更合同。变更合同未达成以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四十九条发生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当事人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提出诉讼。
第五十条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条件、额度计算、期限、利率等执行与购买公有住房产权相同政策。
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采用抵押担保、保证担保或质押担保方式,采用抵押担保的应用本人其他自有住房作抵押。贷款担保其他规定与购买自有住房一致。
第五十一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积极与房屋管理、民政、贷款银行等机构实现信息联网,推进网上申请贷款、偿还贷款业务,为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简便、高效服务。
第五十二条在本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及外国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2024年1月31日废止。《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9〕8号)、《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信用审核标准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2〕11号)、《关于调整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4〕7号)、《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5〕5号)、《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6〕5号)、《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首付款比例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6〕6号)、《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首付款比例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7〕5号)于本办法施行之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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