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梧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梧州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
条件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以申请贷款:(一)具有梧州市户籍或在梧州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且连续足额缴存满6个月;(二)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且
信用良好;(四)有稳定的住房需求;(五)申请时已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少于贷款额的
30%;(六)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四条 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不得申请贷款:(一)正在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待遇的;(二)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三)因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而被处罚暂停申请贷款
期限未满的;(四)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第三章 贷款
额度和期限第五条
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职工及其配偶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的80%。第六条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第四章 贷款申请和
审批第七条 职工申请贷款,应当向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提交下列申请
材料:(一)贷款申请表;(二)
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其复印件;提供抵押物的;(四)转让、出租抵押物的;(五)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贷款的;(六)其他严重违反贷款合同行为的。第九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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