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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贷款案:一场非法放贷事件的幕后调查

本站公告 2024-11-01 14:25:37 次浏览

前言

近期,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爆发的非法放贷案件引发广泛关注。该案件涉及金额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安部等部门的联合调查,这起案件的幕后真相逐渐浮出水面。

贷款案一场非法放贷事件的幕后调查

非法放贷的始末

1. 资金来源

非法放贷资金主要来自民间集资、地下钱庄和非法借贷等渠道。犯罪分子通过高利诱惑,吸引不明真相的群众进行投资理财,骗取他们的资金。同时,他们还与地下钱庄合作,通过洗钱等方式掩盖非法资金来源。

2. 放贷方式

犯罪分子往往采用“套路贷”的方式进行放贷。他们通过虚假宣传,诱骗借款人签订高利贷合同,并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借款人还款。他们还通过层层转卖债权,将借款人的债务不断扩大。

3. 暴力催收

为了迫使借款人还款,犯罪分子采取了暴力催收的手段。他们通过殴打、恐吓、非法拘禁等方式对借款人进行折磨,甚至逼迫借款人自残或自杀。这些残忍的暴力催收手段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

幕后黑手揭秘

1. 主犯及团伙成员

该案的主犯是一名自称“小老板”的男子,他纠集了一批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犯罪团伙,专门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团伙成员分工明确,有的负责拉拢客户,有的负责放贷,有的负责催收。

2. 保护伞

有证据表明,该犯罪团伙之所以能够长期横行不法,背后存在保护伞。一些腐败官员和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犯罪团伙提供庇护,帮助其逃避法律制裁。

3. 监管不力

监管部门对非法放贷的监管力度不够,也是导致该案发生的重要原因。金融管理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非法放贷行为,而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也不够强。

案件影响

柳州贷款案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非法放贷扰乱了金融秩序,加剧了社会矛盾,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暴力催收行为更是不择手段,侵犯了公民的基本人权。

整治措施

为从根本上解决非法放贷问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安部等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整治措施:

  • 严厉打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坚决铲除黑恶势力。
  • 加强金融监管,堵塞非法融资渠道,防范金融风险。
  • 惩治腐败分子,斩断非法放贷的保护伞。
  • 开展普法教育,提高群众防范非法放贷的意识。

结语

柳州贷款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放贷犯罪案件,它暴露了社会治理中的诸多问题。随着国家对非法放贷的严厉打击,类似案件将受到遏制。我们要继续加强金融监管,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柳州一女子借手机给熟人背上5.6万元网贷,事件的始末有何详情?

广西省柳州市公安局接到当地的一个会所员工韦女士报警,韦女士称她被老顾客杨某盗窃5.6万元,民警在接警之后展开调查,经过侦查发现,杨某经常来会所消费,与会所员工韦女士成了熟人,两人熟悉了之后,杨某以领取优惠券,活动优惠为由借用韦女士的手机使用。

在拿到韦女士的手机后她暗中申请网络贷款并且转入了自己的支付宝账户,期间杨某多次让韦女士进行刷脸认证,可惜这几次都没有引起韦女士的注意和警觉,韦女士似乎是对杨某过于信任了。

从两个人的关系来看,杨某是韦女士的顾客,韦女士可能是为了业绩所以才这么的配合杨某,多次让她刷脸认证都没有提高警觉,本想着冲业绩,却不曾想到自己被人算计了,自身的防范意识特别差。

警方在确认了杨某有重大的作案嫌疑之后,为了尽量的挽回韦女士的损失,在当天晚上民警发现杨某还在会所内,立即出警将她抓获,面对民警的询问,杨某对于自己的偷窃行为很快了承认了,也将自己的犯罪过程作了详细的陈述。

杨某承认了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返还赃款,5.6万元被她挥霍了1.1万元,返还韦女士4.5万元,目前杨某已经被警方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案件还在进一步的侦办中。杨某年仅27岁,就做出了这样荒唐的事情,等待她的将会是法律的制裁。

这件事情让广大的网友们纷纷议论,现在是电子支付的时代,我们在享受便捷的同时也要重视自己的信息安全,便捷的支付方式也给你一些不法之徒的可乘之机,这件事情也给广大的网友们一个警示,任何时候都要注重保护自己的信息安全。

2022个人非法放贷罪立案标准

一、2022年个人非法放贷罪立案标准个人非法放贷罪立案标准如下:1.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按照《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二、违法发放贷款罪该如何处罚我国《刑法》规定:自然人犯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对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制定的规定中可以知道,一般个人在有非法放贷行为的时候,此时要求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了50万元以上的才会被认定构成此罪。 但如果是单位有非法放贷行为的话,此时的数额要求是在100万元以上。 三、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方面(1)违法发放贷款罪侵犯的客体系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体为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 (2)本罪的犯罪对象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2、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较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3)主观方面违法发放贷款罪在主观方面一般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于其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是出于过失,这种过失一般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对于自身违反国家规定而发放贷款的行为可能导致的损害结果未能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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