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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

互联网资讯 2024-06-16 14:11:47 次浏览

为规范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防城港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

第二条 公积金贷款是指职工通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申请,以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以下简称公积金余额)作为担保,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 公积金贷款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方式。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须同时向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提出申请。

第二章 贷款对象

第四条 贷款对象为:

  1. 在防城港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且连续缴存12个月以上的职工;
  2. 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
  3.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 无不良贷款记录;
  5. 具有稳定收入来源,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 已拥有或已购置自住住房;
  7. 其他符合管理中心规定条件的职工。

第三章 贷款额度和期限

第五条 贷款额度:

  1. 职工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其公积金余额的80%;
  2. 职工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其公积金余额的60%;
  3. 职工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不足时,可申请商业银行贷款作为补充。

第六条 贷款期限:

  1. 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2.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3. 职工年龄与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60年。

第四章 贷款条件

第七条 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符合贷款对象和贷款额度、期限规定;
  2. 已与商业银行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合同;
  3. 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建房协议;
  4. 已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5. 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
  6. 其他符合管理中心规定的条件。

第五章贷款申请

第八条 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须同时向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提出申请。

第九条 向管理中心提交的材料包括:

  1. 公积金贷款申请书;
  2. 身份证、户口簿;
  3. 收入证明、纳税证明;
  4. 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5. 房屋买卖合同或建房协议;
  6. 房屋抵押登记证明;
  7. 担保人身份证明、收入证明;
  8. 其他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向商业银行提交的材料参照商业银行贷款要求办理。

第六章 贷款审批

第十一条 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对职工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贷款提前还款

第二十二条 职工在贷款期间可以提前全部或部分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职工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不再收取公积金贷款利息

第二十三条 职工提前偿还商业银行贷款,须按照商业银行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 贷款解押

第二十四条 职工已偿清全部公积金贷款本息,办理贷款结清手续后,由管理中心出具房屋解除抵押证明。

第二十五条 职工已偿清全部商业银行贷款本息,办理贷款结清手续后,由商业银行出具房屋解除抵押证明。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河南南阳南召县公积金贷款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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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查询异地贷款什么时候执行

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买房2014年开始实行,但是只能在部分地区可行。 住建部、财政部、央行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细则内容披露。 《通知》规定: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通知》要求,各地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 《通知》放宽了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并首次明确提出公积金可异地贷款。 《通知》还规定,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设区城市,要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等内容。 除了放宽公积金缴存年限外,《通知》还要求,各地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即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在外地购房后,只要提供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契税完税证明、职工所在单位提供的“职工异地购房证明”、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等相关材料就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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