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改善我区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本政策。
本政策适用于在兴宾区注册成立且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重点项目建设等主体。
区政府通过风险补偿、贴息、担保等方式支持贷款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贷款。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以下贷款品种:
贷款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贷款申请人向符合条件的贷款机构递交贷款申请和相关材料。贷款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贷款机构对申请材料审核无异议后,向申请人出具贷款意向书。申请人与贷款机构签订贷款合同,并办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贷款机构根据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贷款机构应加强贷款管理,定期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贷款机构应在贷款发放后定期向区政府相关部门报告贷款使用情况。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监督贷款使用情况,确保贷款资金用于规定的用途。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政策的解释权归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政府所有。
具有稳定的收入和良好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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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按时还贷,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
家庭经济困难,父母或监护人年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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