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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桂平市人民政府有关土地贷款管理的规定。

互联网资讯 2024-07-05 08:36:28 次浏览

为规范桂平市土地贷款管理,防范土地贷款风险,促进土地合理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桂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土地贷款,是指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或质押,向金融机构或其他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机构借款的行为。

符合桂平市人民政府有关土地贷款管理的规定。

第二条 土地贷款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 依法管理,风险可控
  2. 公开透明,诚实信用
  3. 限定用途,促进利用
  4. 加强监管,防范风险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三条 申请土地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书
  2. 贷款用途符合国家和桂平市土地利用规划
  3. 贷款金额不超过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值
  4. 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 抵押或质押的土地使用权未作其他抵押或质押

第三章 贷款审批

第四条 土地贷款审批由桂平市自然资源局负责。

第五条 申请土地贷款的,应当向桂平市自然资源局提交以下材料

  1. 土地贷款申请书
  2. 土地使用权证书
  3. 土地评估报告
  4. 贷款用途说明
  5. 偿还贷款能力证明
  6. 抵押或质押合同

第六条 桂平市自然资源局应当自收到贷款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 贷款发放

第七条 土地贷款审批通过后,贷款人应当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贷款合同应当约定贷款金额、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八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贷款,并及时偿还贷款本息。

第五章 贷款监管

第九条 桂平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土地贷款进行监管。主要职责包括:

  1. 监督贷款人遵守法律法规和贷款合同的规定
  2. 监测土地贷款风险,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3. 查处土地贷款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桂平市自然资源局的要求报送贷款相关信息。

第六章 贷款违约

第十一条 借款人违反贷款合同约定,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催收贷款本息
  2. 拍卖抵押或质押的土地使用权
  3. 向借款人追偿

第十二条 贷款人收回贷款本息后,应当及时向桂平市自然资源局注销抵押或质押登记。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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